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办理公司继今年6月初就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900万元高额赔偿的判决后,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同一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再度作出1505万元的高额赔偿。
该案原告为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索公司),其认为被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捷公司)存在大量非法使用CATIA系列软件的行为,故将其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同捷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结合该案的证据情况,以双方提交的有关软件销售价格的证据作为参考,综合考虑已查明的侵权数量、达索公司CATIA系列软件的价格、同捷公司的侵权期间和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此次作出高额判赔,意在严惩盗版软件恶意侵权者。”
达索公司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达索公司发现,同捷公司作为一家独立汽车工程技术公司,在各大人才招聘网站发布招聘熟练运用CATIA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达索公司认为,有证据表明同捷公司存在大量非法使用达索公司CATIA系列软件的行为,故将其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2017年5月1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执行法官到同捷公司办公场所,以抽样检查方式对同捷公司的电脑实施保全,并全程录像。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办理公司根据现场保全的结果,同捷公司的电脑数量为180台,执行法官以1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抽检的18台电脑中仅有2台电脑没有安装过CATIA系列软件的记录。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法官发现同捷公司有删除电脑中CATIA系列软件的行为。
达索公司认为,同捷公司在其办公场所内的电脑上商业使用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同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达索公司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
对于达索公司的起诉,同捷公司辩称,抽查中没有CATIA系列软件工作日志以及工作日志不完整的计算机不应视为使用过被控侵权软件;此外,同捷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是作为教学目的,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同捷公司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四大因素,法院作出高额判赔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该案的三大焦点问题,其中,如何确定该案的赔偿金额是焦点问题之一,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高额判赔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在确认同捷公司是否侵犯了达索公司软件著作权方面,法院认为,根据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笔录、相关摄影摄像记录以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同捷公司在其工作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过CATIA系列软件。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办理公司鉴定人在抽检的18台电脑中通过日志文件的修改日期可以推定,同捷公司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删除过相关软件,鉴于同捷公司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法院对被控侵权事实作出不利于同捷公司的推定,即认定同捷公司在电脑上安装的CATIA系列软件系达索公司在该案中主张著作权的软件。该案中,无论是从同捷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介绍,还是招聘信息内容来看,其均是专业从事汽车设计的商业公司,并非教育机构或公益机构,属于CATIA系列软件的商业用户,因此,同捷公司使用软件的行为并非属于合理使用。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同捷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了达索公司主张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侵犯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虽然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同捷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结合达索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办理价格该案主审法官表示。
在确定赔偿额方面,法院主要考虑了4个因素。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办理机构该案主审法官介绍,一是侵权数量,经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同捷公司约有180台电脑,法官与同捷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后,以10%比例抽查,18台电脑中有16台电脑安装过涉案侵权软件,按比例计算,被告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为160套;二是达索公司CATIA系列软件的价格,达索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软件售价在20万元左右,同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软件的价格在10万元左右;三是同捷公司的侵权期间,同捷公司在2006年之后并未购买过涉案软件或者为软件升级付费;四是同捷公司的主观恶意,同捷公司作为从事汽车设计行业的商业主体,对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合法使用涉案软件的方式应当明知。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继今年6月初针对同一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高额判赔后,法院此举再次重拳严惩盗版软件恶意侵权者,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