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许可证办理公司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示意图、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营业执照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方位图和平面布局图)。呼和浩特许可证办理公司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说明材料。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式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当提交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呼和浩特许可证办理机构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呼和浩特许可证办理价格食品贸易商还应当提交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连锁企业门店还应当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
加工经营场所在500m2以上(大型餐饮以上)或者就餐场所无通风、排气装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还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呼和浩特许可证办理公司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网上申请—受理人员受理—提交书式资料—签收—审查书式资料—相关科室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予以发证。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